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广大青少年棋牌爱好者和有关团体均可成为本俱乐部会员。通过实行会员制,建立全国青少年棋牌运动项目的活动网络,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健康向上的棋牌活动,切磋技艺,提高水平,促进棋牌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条 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更好的体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俱乐部自身建设和科学管理,使俱乐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凡开展棋牌活动的各类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棋院、俱乐部、社区等,经申请均可成为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单位会员。
(二) 广大青少年棋牌爱好者,经申请均可成为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 单位会员除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外,同时负责组织本单位开展青少年棋牌活动,普及棋牌运动知识。
(二) 个人会员积极参与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同时自觉学习有关知识,提高棋牌技术水平。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 申请成为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主要的业务负责人和主管部门。
2 承认《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3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 申请成为俱乐部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喜爱棋牌运动,积极参加俱乐部有关活动。
2 承认《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3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4 遵守国家法律,思想进步,道德品质好。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入会,向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提交如下材料,经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书,成为俱乐部单位会员。
1 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2 会员入会登记表(可向俱乐部索取)。
3 本单位情况介绍、活动计划和安排。
(二) 个人会员入会,携带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在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会员处填写会员登记表,办理入会手续,成为俱乐部个人会员。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 有优先和优惠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培训、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二) 有代表俱乐部参加各种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 有获得俱乐部各种等级称号的权利。
(四) 有优先和优惠获得俱乐部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五) 有对俱乐部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单位会员有申请承办俱乐部各种比赛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俱乐部制度,执行本俱乐部决议,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二) 和参加俱乐部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培训、比赛及活动。
(三) 按时交纳会费。
(四) 承担俱乐部委托的工作。
(五) 积极向俱乐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 单位会员还应积极组织本单位青少年棋牌活动,并按时向俱乐部提交活动情况汇报和总结。
(七) 单位会员积极协助俱乐部发展会员。
(八) 在代表俱乐部参加有关比赛和活动时,应按俱乐部要求佩带俱乐部有关标识,自觉维护俱乐部形象、荣誉。

第九条 非俱乐部会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但不享受会员待遇。

第五章 会费

第十条 凡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会员,必须向俱乐部交纳会费。为鼓励社会有关单位和组织积极开展青少年的棋牌活动,团体会员暂不收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会费30元人民币(含会员证等工本费)。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个人会员在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到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到本俱乐部单位会员处注册并交纳会费。
(二) 会员单位代俱乐部收取本单位的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个人会员的会费,并有权按50%的比例提留,用于本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 俱乐部的日常经费开支。
(二) 俱乐部组织培训、讲座和比赛的经费开支。
(三) 组织代表俱乐部参加的大型比赛的经费开支。
(四) 组织培训青少年棋牌教师的费用。
(五) 俱乐部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的开支。

第十四条 俱乐部将于第二年年初,向俱乐部会员公布本年度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注册办法

第十五条 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会员均须每年注册。
(一) 会员注册期为每年的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 注册时须提交本年度活动情况报告和下年度活动计划安排。
(三) 未注册或注册未通过的单位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十六条 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个人会员注册办法。
(一) 个人会员可以直接到本俱乐部注册,也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会员处注册。
(二) 个人会员注册日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 未注册或注册未通过的个人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俱乐部批准,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未按时交纳会费、注册。
(二) 一年不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培训、比赛和活动。
(三) 一年内不组织本单位开展棋牌活动。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俱乐部批准,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未按时交纳会费、注册。
(二) 半年内未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培训、比赛和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暂停时,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取消。

第二十条 暂停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对以上情况予以更正,并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违反《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及俱乐部其他规定,给俱乐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二) 暂停会员资格超过三年未申请恢复。
(三)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资格被取消,相应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八章 退会和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
(一) 单位会员向俱乐部提交书面申请,清理完与本俱乐部的一切业务和帐目后,办理退会手续。
(二) 个人会员可直接到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办理退会手续,也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俱乐部单位会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其会员资格被取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消失。

第二十五条 重新入会
(一) 会员在退会或被俱乐部取消资格后重新申请加入,即为重新入会。
(二) 退会后重新入会必须在退会后三个月,方能提出申请。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重新申请入会。
1 凡因严重违反《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及俱乐部其他规定,被取消资格者,六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2 凡因会员资格暂停超过三年未申请恢复,被取消资格者,三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3 凡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被取消资格者,处罚期满一年后方能重新申请入会。
(四) 重新入会程序同俱乐部会员正常入会。

第九章 会员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员活动包括俱乐部组织的培训、比赛和会员联谊活动(冬、夏令营)等.

第二十七条 组织培训。俱乐部会员和棋牌爱好者均可以参加培训。会员有优先、优惠的权利,连续参加者有进一步优惠的权利。培训方式分为:
(一) 有教师指导的活动。
1 临时聘请教师:参加活动的人员可以临时聘请教师,在教师指导下活动。
2 预约聘请教师:会员和爱好者可根据本人的需要和老师的情况和时间,提前预约教师辅导。
(二) 定期培训。参加本俱乐部培训的学员(参赛培训班除外),学期结束后,通过考核颁发俱乐部培训证书。成绩优秀者可以选拔到俱乐部队进行专门培养。定期培训有初级班、中级班、提高班。
(三) 高水平培养班。俱乐部将通过培训班和组织系统的俱乐部赛,选拔本优秀选手组成俱乐部队,定期对其进行免费培训,进行专门培养,代表俱乐部参加各种比赛。此班仅限于本俱乐部个人会员。
(四) 教师培训班。
1 为俱乐部培养教师。培训对象为俱乐部会员,参加培训者须通过考核后方能获得培训资格。经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俱乐部推荐,持证到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训网点授课。
2 培训教师将按一定比例向本俱乐部交纳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将举办系列比赛,以检验训练效果,提高学员学习兴趣,提高学员技术水平,选拔俱乐部集训队员。俱乐部还将组队参加全国、区域性的及有关国际比赛。
(一) 俱乐部会员排名赛:俱乐部每年定期举办会员排名赛,年终积分前三名给予奖励并选拔到俱乐部队,进行专门培训,代表俱乐部参加比赛。
(二) 俱乐部联谊赛:俱乐部每年举办各分部、团体会员及与其他俱乐部的联谊比赛。
(三) 俱乐部选拔赛:俱乐部通过选拔赛,挑选本俱乐部的优先选手组队,代表俱乐部参加各种比赛。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组队参加比赛。俱乐部每年通过选拔和其他方式组队,代表俱乐部参加有关比赛。成绩优秀者除获得比赛组织方的奖励外还将获得俱乐部内部奖励。

第三十条 会员联谊活动。俱乐部将不定期的举办俱乐部联谊活动,如冬、夏令营,与有关单位和俱乐部联谊活动。
(一) 俱乐部将在寒、暑假举办冬、夏令营,在营中将进行系统的培训,比赛和其他活动。
(二) 俱乐部将不定期与有关单位和俱乐部举办联谊,并邀请棋牌运动优秀选手和明星参与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中国棋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成立之日起生效。